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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后勤集团员工手册
www.110.com 2010-07-06 10:00

  第一章 工作守则

  第一条:为贯彻集团的宗旨,促进员工团结奋进,共创美好未 来,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员工应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尊重他人,钻研业务。

  第三条:忠于职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人员指挥,用心做好每一项服务,不得敷衍塞责。

  第四条:保持仪容整洁,按规定着装,佩带证件标识。

  第五条:对内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质量;对外师生至上,优质服务,真诚热情,礼让三先。

  第六条:在工作中要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化解、妥善处理;一旦发生问题,必须立即向直接领导汇报,不得作虚假报告或借故拖延。

  第七条: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接见亲友,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听收音机、录音机,不得看电视或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杂志,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

  第八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利,不得接受馈赠、收受回扣或谋取其他不法利益。

  第九条:在服务场所拾到他人物品,应尽快归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条:自觉维护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卫生、整洁,防止盗窃、火灾及其他意外发生。

  第十一条: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如出现家庭地址、电话、婚姻状况、孩子出生等变故时,应在15天内通知部门主管领导,并上报所属公司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时,应服从调动,不得拒绝。

  第二章 招聘、辞职和辞退

  第十四条:原交大正式职工,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上岗,签订三年一期的上岗合同。

  第十五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签订三年以下劳动合同,为半年以下。

  第十六条:招聘劳务工,合同期一年一签。

  第十七条: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如需续订,须经双方同意。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 合同制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合格者;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3. 酗酒、吸毒、赌博、贪污、受贿或因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损害集体财物或其他员工财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证据确凿者;

  4.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威胁领导,或对国家安定造成威胁,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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