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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所在沪维权获代理费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江苏律所在沪维权获代理费25.5万余元

  为当事人“争取”到财产130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陈鑫 通讯员 杨克元)

  张女士因离婚而委托律师代理,并签下合同原意支付夫妻财产的1%或个人所得财产2%的代理费。官司结束后,张女士获得价值1300万元的现金和房产。然而,她对当初的约定后悔了。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张女士支付江苏广瑞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5.5万元的一审判决。

  按获财产支付代理费

  2009年4月,张女士因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事宜向广瑞律所咨询诉讼事项。达成合意后,双方于4月21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按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1%或张女士分得财产的2%收取律师代理费,预付5000元,可在最后总费用中扣减,其余费用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给付。张女士的哥哥亦在协议上签字。因去年年7月2日,江苏兴化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约定张女士离婚后,位于闵行区的价值300万元的1套商铺归张女士所有,同时其丈夫自愿贴补张女士1000万元。

  拒不支付被告上法庭

  广瑞律所称,合同签订后,其指派的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且在离婚案件诉讼中最终为张女士争取了1000万元现金及价值300万门面房1套。然而,张女士在分得巨额财产后,拒不支付剩余的律师代理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女士按分得财产2%支付费用的约定,支付诉讼代理费26万元。

  如此巨款,张女士当然不会轻易同意,必然要寻找理由予以“抗辩”。张女士称自己是文盲。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合同的具体内容,只是说需交纳5000元代理费。离婚案件结束后,发现该类案件的诉讼不可适用风险代理,故其认为双方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中有关代理费收费条款的约定属无效条款。况且,律所并未查明丈夫的具体财产数目,只是同意补偿给其一定的财产,故不能把这些财产金额作为收取代理费的计算依据。综上,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应全面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强制性的法规,应为合法有效。所谓风险代理合同,其中的风险应是双向的,即若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了,张女士就应支付代理费,反之就不应支付。结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条款分析,无论张女士与丈夫的离婚诉讼结果如何,其都负有向律所支付代理费的义务,条款中并无风险成立代理费即免除的含义。而委托代理合同中“最后按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1%或分得财产的2%收取律师代理费”的表述,则仅仅是最终结算代理费具体金额的约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在扣除张女士预付的5000元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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