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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延期 代理律师竟收到传票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摘要: 安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时,被告代理人刘爱国律师提出,该院立审(立案、审案)不分,提出裁定审判员回避的申请,可审判员自己裁定后拒绝回避,双方引起争议。休庭两个多小时后,经该院立案庭负责人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可让律师吃惊的是,法院书记员开了一份延期审理的传票给他。

  今年5月,云南省第三监狱的退休工人杨某某收到了一张传票和一份起诉书,原告刘某某要求法院判决杨某某返还欠他的8.4万元钱。9时,安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审理此案时,代理审判员刘伟男核对了原、被告基本信息后提出,原、被告双方是否对该案件的审判员和书记有异议,并需要申请回避。被告代理人刘爱国律师提出,要求担任此案审理工作的代理审判员回避。然而在法庭上,刘伟男自己裁定后拒绝回避。刘爱国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双方发生争议,刘伟男只好向领导汇报,法庭审理暂时中止。

  11时30分,该院通知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到该院速裁合议庭协商。该院立案庭负责人向被告及其代理人解释说,诉讼有个复杂的过程,为便捷公民诉讼,根据相关法规,该院成立了速裁合议庭,归立案庭负责,因此作为立案庭下的一个机构,安排审理此案的审判员身份合法,不存在立审不分的问题。

  刘爱国要求更换审判员,该负责人口头承诺可以考虑,并请速裁合议庭书记员重新下发延期审理案件的通知。可令刘爱国吃惊的是,书记员开给他的是与原、被告一样内容的传票,“我又不是原、被告,开传票给我是侮辱人,待案件重新开庭审理时,我会视情况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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