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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法治细节证明“铁案”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每一个细节都在公众的审视之下,每一个证据都经得起最“刁钻”律师的考验。如果在诸多细节上出现了问题,那么,整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就会受到是否公正的质疑与考验。

  备受关注的李庄律师“伪证”案,于2009年12月30日在重庆开审,控辩双方激辩16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重庆的打黑注定要被写进历史,未来的读者可能不会关心具体哪个人胜诉或败诉,法治才是这场诉讼的赢家或输家。他们将更关心:这场“打黑”有没有促进了法治进步?有没有促进司法机关尊重公民的合法诉讼权利?“无良律师”亵渎法律有没有被惩戒?因此,审判应完美地体现法治原则,以法律的严谨向公众揭示案件的真相。不过,从对该案的报道上看,有一些细节还需审视。

  首先,8名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理由是他们“不愿意”,既然没有证人出庭,作为呈堂证供,检方的书面证人证言,尤需缜密。遗憾的是,庭审期间,公诉人宣读了多份证言,但辩护律师称,有些证言没看到,要求公诉人出示又遭拒绝。如公诉人出示的龚刚模的3份证言笔录中,被告方开庭前只拿到了2份,且后2份笔录存在诸多雷同之处,“错别字和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疑似有关方面拷贝拼凑而成,系伪造”。这有违背法律程序和证据交换原则之嫌。

  笔者愿中立地看待这些“瑕疵”,因为李庄2009年12月12日刑拘,13日批捕,20日起诉,30日开庭,速度快得惊人。知名法学家游伟评论道:“在不到十天里,重庆方面完成了从公安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正式立案、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查受理的过程,这在以往‘从重从快’的年代里,可能不足为奇,甚至司空见惯,但在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实属罕见。”(2009年12月22日《东方早报》)“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仓促”更可能难以达致正义。

  其次,李庄甫一上庭就提出异议:“我申请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的所有人员回避”,并要求异地审理。一时语惊四座,审判长当即驳回,理由是刑法未就集体回避作出明文规定。李庄的要求固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审判长的回答略显越俎代庖,因为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申请回避是每个公民的正当诉讼权利,审判长应依法依程序采纳驳回,而不是越俎代庖。

  再次,龚刚模曾在中央电视台上说,李庄用眼神暗示其翻供。辩方指出:其余证人有的称“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言显然互相矛盾。正待监控录像证明一切时,看守所称其仅有实时监看装置,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之前言之凿凿的录像证据,为何如今成了“没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监控?若依“疑罪从无”原则,这些有“矛盾”证据,对检方的控诉就很不利了。

  办“铁案”,不是在铁屋里办案,而是要每一个细节都在公众的审视之下,每一个证据都经得起最“刁钻”律师的拷问。如果在诸多细节上出现了问题,那么,整个案件的审判结果,难免会受到是否公正的质疑,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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