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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律师为非籍毒贩提供法律援助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扬州律师为非籍毒贩提供法律援助

  近日,扬州市律师为一名涉嫌毒品犯罪的非洲公民提供了法律援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开创我市涉外法律援助先河的同时,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和律师行业发展的新高度。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公民AUGUSTUS因涉嫌先后两次以邮寄包裹的方式从境外向国内走私毒品、并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可卡因,总量达821.57克,被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却没有委托辩护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周广桂律师、钱平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两位律师考虑到被告人是外籍人士,不熟悉中国法律法规,因此确定初次会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向其解释与案件有关的中国法律制度,使其摆脱本国法律文化的干扰,遵守我国法律配合律师工作。在会见前,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了整理,并基于尼日利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细致准备了对应的英译版。然而初次会见时,被告人对律师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却是“你们是为政府机关工作的吗?”这让律师立刻意识到由于被告人对中国法律制度不了解,对法律援助律师存在明显的不信任。于是,两位律师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律师的职责。被告了解到在我国法律援助律师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终于打消了怀疑,同意接受我们为其辩护。在赢得了被告的信任后,律师又进一步详尽说明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向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真实情况。

  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分析各项证据,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深刻的了解。由于被告人坚持认为其对第一个藏毒包裹只是起传递作用,不是毒品所有人,对第二个藏毒包裹不知情,而且给他人吸食毒品没有收钱,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因此辩护人从现有证据及案件事实出发,并尊重当事人意见,确定了辩护思路,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走私、贩卖毒品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走私、贩卖毒品数量计算不当;被告人协助抓获了同案被告,属于重大立功;本案中走私的毒品均在邮寄阶段就已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在作出判决的中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毒品数量计算不当以及毒品未流入社会,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UGUSTUS走私、贩卖毒品801.57克,判决被告人AUGUSTUS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法庭宣判后,被告人AUGUSTUS提出上诉,但不久又主动撤诉,接受了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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