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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下楼摔伤 律师支招维权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在外就餐,本是件轻松愉快的事情。而一周前,消费者程女士花钱吃饭却在就餐消费中遭遇了麻烦和不幸,不仅受伤住院,而且一部分医药费也得自己贴,真是身痛未痊愈,心病闹起来。

  就餐摔倒转院治疗起争议

  杨先生称:3月4日他和爱人程女士在西安市南门里湘子街的乐乐餐厅二楼用餐,下楼时与传菜的服务员相互避让,服务员将盘里的菜洒落在了楼梯上,程女士恰巧踩中,滑下楼梯头碰到了墙上。

  随后,在乐乐餐厅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将程女士送往红会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显示程女士的腿部和脸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头颅内无明显伤痕。乐乐餐厅工作人员支付了红会医院的治疗费。

  杨先生看到爱人的颅外太阳穴附近有包块,为了慎重起见要求将程女士送至有脑外科的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对此,乐乐餐厅表示不太认同。杨先生自己将妻子送往友谊医院诊治,并支付了在友谊医院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杨先生随后找乐乐餐厅要求支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用。但遭到餐厅的拒绝。

  各有责任餐厅拒付“多余”医疗费

  餐厅负责人认为程女士摔伤双方都有责任,而且店方已经尽到义务,派人陪同程女士在红会医院检查并无大碍,去友谊医院的治疗是多余的。转院治疗是消费者自己的行为,店方有理由不承担,并拒绝支付“多余”的医药费。

  本报协调双方达成协议

  3月9日上午,杨先生和其爱人程女士来到报社,出示了其在友谊医院的诊治证明和有关票据,希望为自己讨个理。

  经过本报多次沟通,11日双方达成协议。乐乐餐厅除了承担了红会医院的所有医疗费外,再给程女士500元,作为补偿。其他的由程女士自己承担。

  律师解析维权

  关于餐厅和客人间的法律责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辉认为,消费者到饭店就餐,与饭店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服务的提供者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由于消费者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消费者转院问题,丁辉律师认为,这完全是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救治需要,由医院建议,而无需征得餐厅的同意。关于赔付问题,丁辉律师表示,确定是否是客人自己重大失误或醉酒后导致摔倒,以准确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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