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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维权 我们在路上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本报记者 杨成万

  “宋律师:你好!首先感谢你为股民们伸张正义,现在S延边路停牌三年了,希望你能一如既往的为股民们呼吁一下,如果有维权的渠道,你振臂一呼必能群起响应,这将是功德无量的大好事。”这是一位自称徐海的股民于2009年10月19日在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博客上的留言。尽管S延边路最终于日前被广发证券(000776)成功借壳,但这段留言至今仍然挂在宋一欣律师的博客上面。

  证券投资维权的难点在哪里?出路又在哪里?在今年“3·15”到来之际,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兼秘书长宋一欣,全国著名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严义明。

  现状:侵权现象形形色色

  金融投资报:目前比较典型的证券侵权行为主要有哪些?

  宋一欣:目前证券投资侵权现象可谓形形色色:其一,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其类型主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当披露。这样的上市公司不时出现,如最近被投资者起诉的大龙地产(600159)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竞买“地王”后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的影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和“误导性陈述”等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

  其二是内幕交易。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种:一类是内幕人员,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另一类是非内幕人员,即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三是操纵股价。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至今,因操纵市场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有40余件,有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也有被法院刑事判决的。

  严义明:随着近年来我国机构投资者的逐渐增加,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或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率先卖出股票获利。其实,老鼠仓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机构中某些人花公家资金为私人谋利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损害了公司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导致所服务的机构严重亏损,已涉嫌犯罪。

  证券市场的侵权行为还包括以投资咨询、招收会员为名,行欺诈之实等。

  难点:错宗复杂障碍多多

  金融投资报:从目前的情况看,证券维权究竟难在何处?

  严义明:首先,管理层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上有失衡现象存在。长期以来,重经济发展而轻社会公平与正义,长此以往便在全社会形成了这样的现象:管理层对屡屡出现的证券投资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证券投资者维权困难重重,有的甚至放弃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其次,缺乏证券维权的机制,或者这些机制不够完善。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三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法院受理因发布误导性信息而引发的诉讼,投资者可以依法对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及个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003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则详细阐述了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但除虚假陈述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却仍不能提起诉讼。而且,投资人提起诉讼必须以被告已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大量未被有关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第三,有关证券投资维权的规定,其可行性差。如《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有“连续持股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限制。这样,在换手率畸高的证券市场,中小股东要团结起来组成合格的原告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第四,查处不彻底。从美国过去的案例来看,对内幕交易的判罚非常重,而且经常是一查到底,但在我国往往是点到为止、不了了之。对此,严义明律师认为,这实际上是在姑息养奸、为虎作伥。当然,出了“老鼠仓”的机构更是为其声誉而极力掩饰真相,只对情节严重者采取辞退处罚,并未追究责任并上报监管部门,这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

  证券侵权和证券维权双方客观上存在着实力上的差距也增加了证券维权的难度。作为证券侵权主体的上市公司或者机构,处于强势地位,而要求维权的中小投资者则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即使中小投资者胜诉了,但获得的赔偿也将被“大打折扣”。

  宋一欣:地方保护主义也是证券维权的一大障碍。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诉讼都在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上市公司与当地政府和司法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证券维权难上加难。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有一些属于历史的原因,如我国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制度不健全,存在于一些“坐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后来“庄”已经演变成非法操纵股价的主体,使中国股市无“庄”不成股,而“老鼠仓”就存在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

  出路:保护弱势 完善制度

  金融投资报:证券维权的突破口在哪里?

  严义明:证券维权环境的根本改善有赖于在全社会营造一个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氛围。一个方面是完善制度建设。目前有关证券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是没有,而是需要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该更多地有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氛围的形成。特别需要保护的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一个方面是要加大对证券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前,监管部门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理多是行政处罚和罚款,很少能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证券案件进行刑事侦查的立案难度较大,建议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该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来对待,而不能以罚代法。

  宋一欣:据不完全统计,从1994年至今,因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只有18件,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有13件。建议解决的办法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报奖励制度、控辩交易制度。建议投资者不妨掌握一些证券投资维权技巧:其一,不要轻易相信各种各样的投资网站、博客、电子邮件、论坛、QQ群等,更不要把自己的钱注入他人名下、委托理财或支付会员费;其二,坚持从正规渠道获得信息、作出信息判断与投资决策;其三,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如果在证券投资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投资者应积极维权。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流程大体一致。凡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根据法院判决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提起证券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沪深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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