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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邢鲲案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纷纷扰扰的邢鲲自杀事件,正逐渐陷入到一场罗生门之中。先是昆明市警方宣称,犯罪嫌疑人邢鲲用一元纸币打开手铐,然后用自己的鞋带自杀,在媒体的一片质疑声中,昆明检察院介入调查。紧接着,警方在技术上证明,一元纸币确能打开手铐,而鞋带的承重,也的确能够帮助一个嫌疑人成功自杀。但是,媒体仍然不信惯犯邢鲲仅仅因为偷窃行为就在候审室里自寻短见。联系到不久前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公安机关要想在类似事件中取信于民,是相当困难的事情。

  有媒体分析说,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是因为警方披露的信息不全面,而以往发生的案例也多数都验证了民众怀疑的合理性,这当然没错。但笔者思考的是,如何在制度上构建一个警方和民众的信任基础?答案很简单:律师必须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及早和充分地介入。

  经常看美国大片的观众一定都有印象,美国警察在抓嫌疑人的时候,嘴里总是絮絮叨叨说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现在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据。”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 iranda W arning)。而在现实当中,警察必须完整表述:“你有权和律师谈话并有权在询问过程中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你无力聘请律师,政府将承担费用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在米兰达警告中,这后半句的重要性简直超过了前半句,也就是说,当嫌疑人被警察抓获的第一时间开始,嫌疑人就有权聘请律师,并且在律师的帮助下接受警察的询问。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没有律师在场的询问(除非犯罪嫌疑人主动拒绝聘请律师),不可以当做呈堂证据。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原因很简单,当一个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警方抓获,他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嫌人也许并不知道法律赋予他的各项权利,而警方在封闭环境下讯问,也极容易采取非法的手段进行取证。但如果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并且在讯问的过程中全程参与,警方就绝不敢贸然采取非法手段取证。

  说回到邢鲲一案,邢鲲从被警方抓获,到被关进候审室,其间长达19个小时,这19个小时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民众不知晓。警方面对媒体时反复说没有发生刑讯逼供。但警方也承认,在把邢鲲关进候审室之前,就已经发现邢鲲的情绪有波动。邢鲲的情绪为什么波动?波动后警方采取了什么措施?我们同样不知道。现在一般鉴定刑讯逼供的方式多采用伤痕鉴定法,但办案人员的技术也在进步,许多折磨人的方式根本看不出任何伤痕,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不让嫌疑人睡觉。如果在伤痕上无法鉴定刑讯逼供,那审讯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就只能听从警方的一面之词了。这是警方在类似事件中无法取信于民的根本原因。

  按照《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警方讯问之后,就有权会见律师,但律师仅仅能给犯罪嫌疑人一些法律指导,并不能在警方讯问的现场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而且,仅仅这些不够完整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也多数无从知晓,因为警方在抓捕嫌疑人的时候,并没有主动提醒嫌疑人的义务。进而,即便律师想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在现实当中也困难重重。虽然《律师法》明确规定会见嫌疑人不需要得到批准,但事实上没有警方的批准,律师想见嫌疑人基本无望。

  有睿智的法学家指出,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体现在看守所里。因为看守所里的嫌疑人,是社会上不受欢迎的人(邢鲲在被警方抓捕之前就曾受到民众的殴打),而警方又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所以,对嫌疑人权利的维护,在任何国家都显得格外艰难。也正因为如此,它才成为一个社会人权状况的坐标。而要维护嫌疑人的权利,一方面需要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一系列“不合作”的权利,比如沉默权。另一方面,就需要通过律师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当然,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过早介入,必定会导致警方取证的困难,但一个社会需要衡量的是,究竟警察机关有组织地侵害人权危害大,还是某些犯罪分子由于警方无法取证脱逃法网更可以容忍。在中国,这还是一个相当有争议的话题。而这个问题不解决,候审室里的罗生门故事还将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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