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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捞人是法制社会之耻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据《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报道,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犯罪嫌疑人龚刚模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律师是干什么的?《律师法》给出的定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公众心目中,可能有一个好人、坏人的衡量标准,但在法庭上,只讲法律,只认证据。对于像龚刚模这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公众早已深恶痛绝,但这并不影响他依法聘请律师,依法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依法为当事人辩护,依法帮助当事人洗清罪名,正是李庄、马晓军二人的职责所在。遗憾的是,两位律师打着“捞人”的旗号,先捞当事人的钱财,后教当事人走歪门邪道,终因用力过猛,一头栽进水里。

  任何一部法律文献里,都没有“捞人”这个词,但人人都清楚,“捞人”是什么意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帮当事人洗清罪名的,那叫辩护;用作伪证、走关系、借用权力的方式达到目的的,那才叫“捞人”。做律师的,本应比寻常百姓更懂得法,但现在,有些律师却知法犯法。他们用来炫耀的,不是自己的法律知识有多丰富,辩护功力有多深厚,而是自己“捞人”的本事有多大。

  很多人还真就信这一套。只听李庄等人巧舌如簧的几句说辞,龚刚模的家属就轻易支付了245万。从北京来的“大律师”费用再高,也高不到这种程度。更何况李庄还明确提出,如果“捞人”成功,龚家必须再付两三千万。龚家轻易被骗,固然有“救人心切”等因素,但也必须承认,公众确实普遍存在着这样的认识:金钱、关系与权力,往往真能凌驾于法律。

  自称能够“捞人”的,绝对不止李庄几个,据报道,重庆两名律师也从龚家拿了近百万,数额如此巨大,看上去更像是公关费而不是律师费,至少,在当事律师口中,这笔钱是用来买关系、铺路的。相信确实有能人能够“捞人”的,也绝对不止龚刚模的家属。如果只是黑心律师骗财,犯罪嫌疑人家属上当,那只是一桩诈骗案,但“捞人”一说如此有市场,则是法制社会的耻辱:不为那些骗人的和被骗的,而为那些“捞人”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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