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律师“伪证门”的争论可谓热烈。警方提供材料,言之凿凿;同情律师方也不甘示弱,指责警方恶意侵犯律师权利,“杀鸡给猴看”;本应保持中立的学者和网友也或主动或被动地入局,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然而各路人物轮番亮相后,留给公众的却依然是一团迷雾:我们到底该相信谁?
我们不敢相信任何一方。因为许多事实和证据并不为公众所掌握,而且案件才刚刚进入侦查阶段,作出定论显然为时尚早。但本案的法官却无法逃避,他们会像我们一样感到迷惑吗?如果判决生效了——不管有罪还是无罪——公众的疑惑和争论会随风而逝吗?
尽管迷雾尚未驱散,真相有待查明。但因为事涉律师,公众就尤为关注。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所作的一切工作,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这次如果被证实有律师参与作伪证,或是法官拿不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司法权就会公信受损,广大公民的法治信仰也将受很大的伤害,所以必须及时纠正。
显然,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我们必须有所作为。依笔者愚见,至少可以从如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必须进一步明晰“律师伪证罪”的罪状。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律师没有义务帮助控方追诉犯罪,控方指控犯罪失败也不能归罪于律师。因此,不能将本罪变成套在律师头上的紧箍咒,沦为司法机关搞“职业垄断”的制度化途径。
具体地说,确定本罪的罪状必须充分考量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厘清其与正当执业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违反律师法行为的界限。比如口供具有高度易变性,如果被告人翻供,就不能一味对律师搞“有罪推定”。此外,基于辩护方的天然弱势地位,本罪还必须给律师正当执业留出足够空间。比如律师和当事人模拟庭审程序、告诫当事人不要轻易认罪就不宜认定为教唆当事人翻供。当然,将本罪设置成结果犯也十分必要,即只在造成冤假错案时才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
其次,必须设置特别的启动程序。“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律师伪证罪的启动权当然不应该由其利益相对方来行使,甚至由异地的公、检机关来行使也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可以由人大任命一个由律协代表、人大代表和独立检察官组成的特别调查组先行调查,只有调查组建议并全程监督,追诉程序才能进行。
最后,调查、追诉程序必须在律师完成辩护职责之后启动。因为在律师行使辩护职责过程中问责,一方面不利于保障委托该律师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诉讼的中断,有碍诉讼效率。况且案件不终结,伪证的危害后果就不会显现,律师是否有伪证行为也难以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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