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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报警算不算自首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2008年10月19日下午,李某驾驶白色雅阁轿车在下班途中将行人张某撞成重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李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行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超速行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司机肇事后及时报警是否构成自首”因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而在全国形成多种观点,掀起争论热潮,主流上有两种观点:

  观点

  1

  某省高院在其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其理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所规定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迅速报警的义务。依据该条规定,车辆驾驶人“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应认定为自首。

  观点

  2

  某市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的行为构成自首,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的规定应以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为指导。交通肇事案中自首的认定应依照《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肇事后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总则对自首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律师发言

  击水律师事务所的刘淑霞律师认为,司机肇事后及时报警构成自首。主要分析如下:

  一、从自首概念上讲,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二、自首应具备的要件: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中,肇事司机发生事故后,立即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所谓“主要犯罪事实”应是案件中对定罪、量刑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三、结合本案,单纯的报警并不当然地构成自首,还应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律师建议:律师建议读者朋友们遇到此类事件,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如有人员伤亡,应积极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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