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法 > 律师动态 >
被坑13万不知该告谁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真会出现“冤无头,债无主”的情况。昨天,家住省城胜利路附近的程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前年被人骗了13.5万元钱,对方现已“人间蒸发”。就因不知对方基本信息,他想通过诉讼追回钱款,法院都不予受理。律师提醒:法院受理案件,必须原告提供“明确被告”,市民与人打交道,切莫忘了“探探对方底”。

  10万保证金打水漂

  据程先生介绍,2006年,他在合肥市开了一家装饰工程公司。2007年,他偶然间看到一栋临街建筑外墙上,打出“常天宾馆即将装潢,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横幅。便试着拨通了上面公布的电话。“在电话里简单聊了聊,发现对方还是我堂舅的朋友,姓常。 ”生意场上逢亲朋,自然亲热得不得了。双方招标意向很快就确定下来。常某告诉程先生,按照规定,投标方必须先缴纳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于是,程先生交了10万元给他。因常某所开的一家浴所“经营困难”,程先生又额外借给他3.5万元急用。

  据悉,程先生将13.5万元交给常某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常天宾馆投标保证金协议书》,上面写明:如不中标,在投标当天起三日内无任何条件下返还10万元整给投标人。另外,协议还备注了常某另借程先生3.5万元。

  “6月26日签的协议,讲好马上竞标。但一直拖到9月份都没有竞标。想找他要回保证金和借款,对方直说经济紧张,缓两天就退钱。”程先生告诉记者。他一直未再见到常某其人,直至其潜逃。据悉,常某在合肥还注册了一家商贸公司,其潜逃后,该公司和常某名下浴所,都被债主搬空。

  报案、诉讼遭遇两难

  常某失踪几天后,程先生找到合肥市新站区公安分局报警,对方称该案件属民事纠纷,让其直接找法院诉讼。“我到了法院,对方告诉我,由于无法提供被告基本信息,不予受理。”程先生说。他于是想去工商、税务部门,通过查找商贸公司信息,找出法人代表常某的具体信息,但被拒绝。

  近日,在记者陪同下,程先生再次来到新站区公安分局。该局经侦大队周队长介绍,常某失踪后,有不少债主到公安局来报案,称常某欠钱未还。 “由于程先生提供的材料不充分,我们根据当时的材料,确定常某尚不构成欺诈罪,将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不在立案范围内。 ”周队长告诉记者,“法院受理诉讼前,报案人如有新证据,可以证明此案件构成刑事案件,我们会重新侦查并立案。 ”

  随后记者一行来到瑶海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立案大厅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现住址等基本信息,法院传票无法送达,因此不予受理。现在,程先生只能寄希望于公安部门重新侦查,将此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并立案侦查。

  律师:市民当以此为鉴

  昨日,记者联系到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政。据其介绍,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原告必须提供一个明确被告,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等。

  朱律师告诉记者,“法院传票送达分2种情况,一种是能找到被告现住地,直接送达;第二种情况是知道被告信息,但不知其现住地,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这种情况下,即使开庭时被告不到庭,法庭也可以缺席审理。 ”朱律师特别提醒市民,无论和个人还是单位发生经济交易,都必须先掌握对方具体信息。

  朱律师介绍,“像程先生这种几乎对被告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很难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他建议程先生,首先自己要积极寻找常某踪迹。其次,程先生可以考虑通过登报公告寻人。“以目前情况来看,他还必须注意自己的诉讼时效。 ”朱律师说。 (王娅、齐美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