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大公司通过律师函警告你,应对时要审慎,不要轻易向对方泄露目前相关企业的情况,以免被动。大公司并非完美无缺,若法律运用得当,小企业也可以挫败大公司。
据说苹果公司的律师近日向一家软件公司发函,要求其将一款名为IPodRip的软件更名,因其软件名中含有IPod一词。最终,该公司将IPodRip更名为IRip。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事件,苹果应该拥有第9类涉及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IPod的商标权,因此,他人将软件起名为IPodRip显然有侵权之嫌,笔者认为,这家公司做得不够聪明,商标的起名是有技巧的,如果此事发生在中国,笔者可能会建议该公司将产品名称改为IRip for IPod或者IRip for IPhone,并在产品的介绍页面下方说明,IPod或者IPhone是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这样的使用方法争议会小一些,因为,“for……”的表达方法一般被认为是为介绍产品功能而引用商标,不是为了混淆商品的出品人。
该新闻让笔者想起曾亲身参与的处理苹果公司律师函的往事。2006年,笔者在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工作,曾经收到过一份苹果公司委托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来的停止侵权通知,大意是盛大的家庭娱乐产品EZ Pod,因为名称中含有Pod一词,涉嫌侵犯苹果公司知名产品iPod的商标权,要求盛大在收函后若干天内停止使用该名称,否则,将面临起诉云云。来函很长,洋洋洒洒写了四页。
当时盛大网络正在推出一系列家庭娱乐产品,主要由EZ Box(外观类似DVD播放器的定制PC)、EZ Pod(软件光盘+遥控器)、EZ mini(掌上游戏机)构成。因为涉及公司的重要项目,且发函方是业内知名企业,因此,笔者收到来函后第一时间向最高层进行了邮件通报,随后对该函涉及的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
虽然苹果的来函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此案关键在于EZ Pod名称是否侵犯了其iPod的商标权,弄清这一点,其他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
笔者对相关的商标进行了检索。其一,苹果公司的IPod商标在2004年(也可能是之前)即在中国国内取得了第9类的注册商标权。其二,盛大的EZ Pod商标申请于2005年底,当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其三,Pod一词的商标早在上世纪90年代年就已经被一家第三方公司取得了商标注册,在IPod申请之前,第9类还有Qpod的商标获得过注册。
了解上述情况后,笔者已经形成了化解苹果来函的解决思路,遂向高层汇报了解决案件的思路,并起草了回复函件。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在苹果公司注册IPod商标之前,已经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Pod和QPod商标。如果苹果公司主张盛大网络侵权,那么根据该逻辑,苹果公司的IPod产品也侵犯了在先的Pod和QPod的权益,IPod产品也应当停止销售。苹果公司的来函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无理要求,是对注册商标权利行使的一种滥用。
此后,苹果公司的代理人还与笔者进行过数次电话交涉,记得对方电话中曾威胁要对盛大的EZ Pod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笔者对此的回应也很强硬:如果苹果公司在明显没有充足依据的情况下对盛大的商标申请提起异议,盛大方面可能也会考虑对苹果公司以后的所有商标申请提起异议。由于当时盛大准备充分,有理有据,苹果公司后来知难而退,没有再就此事进行纠缠。
根据笔者的经验,微软、苹果等大公司经常对外发维权律师函。企业收到了类似的律师函后,一要重视,二要镇定。可能他们有一定的依据,因此要审慎应对,不要轻易向对方泄露目前相关企业的情况,以免让对方掌握进一步的证据,那样后期的处理会比较被动。但大公司并非完美无缺,若法律运用得当,小企业也可以挫败大公司。若企业自己应对没有把握,可求助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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