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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组织者应担责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吴女士参加网友发起的滑翔伞飞行活动,不慎摔伤。她向活动组织者王某索赔11万余元。昨天,记者从崇文法院获悉,此案正在审理中。

  去年11月1日,吴女士在网上报名参加滑翔伞飞行活动,并缴纳100元的费用(20元为搭车费用,80元为租伞及教练费用)。吴女士称,当天天气恶劣,但组织者王某判断可以飞行,可还没等吴女士飞起来,就从四五米的高空摔到地上。吴女士称,事故造成她身体两处粉碎性骨折,手掌撕裂。时隔一年后,面部及手上留下多处疤痕。目前她还无法正常张闭嘴,正进行开口训练。吴女士认为,王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缺乏资质,未让她做好防护措施,应对其摔伤担责。她将王某起诉,索赔11万余元。

  昨天,记者在网上查询到活动发帖,帖子注明活动为非营利自助户外活动,出现意外主办方不担责。

  据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介绍,滑翔伞飞行活动相对专业,《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规定,组织者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以便组织和指导参与者。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担责。从吴女士的陈述看,组织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声明中虽提到必须自行承担损失,但属无效条款。如果活动有营利性质,组织者将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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