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则消息,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亲自指定市委宣传部起草的:《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专用采访证”等。
胡锦涛主席在不久前世界媒体峰会上认为中国媒体“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怀疑东莞发文的动机,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专用采访证”等。文件还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
但作为媒体工作者,对于发文中“东莞市委宣传部还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感到疑问。
根据最新通过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东莞市委宣传部还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这条规定明显和国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冲突,记者仔细查阅《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似乎没有东莞例外的说法。
其次,东莞发放专用采访证,如果持有新闻记者证的媒体记者人手一份,则纯属画蛇添足;如果不是,又以什么为标准,会不是是听话的发不听话的不发?,每年审核,又以什么为标准?听话的通过,不听话的不通过?
再次,“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董天策则认为失实不失实不应该由当地管理部门说了算,而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
其实,对于新闻记者的职业准入、新闻记者从业要求、新闻报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均已有各种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却画地为牢搞出了个山寨版的新闻记者证,“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似乎成了进一步管住记者,这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写到此,记者又突发奇想,东莞以后不会针对医生发个东莞版行医证,针对律师发个东莞版律师证,针对警察发个东莞版的警官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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