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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通讯商获补偿其他用户难沾光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认为手机收月租费不合理 用户提起反垄断诉讼 达成和解获补偿 律师提醒———

  新闻回放

  据媒体10月27日报道,《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国内涌现的多例反垄断诉讼中,日前出现了首例原告获得被告补偿的案件。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律师周泽以消费者的身份对某通讯运营商提起了反垄断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用户每月收取“月租费”,以及停止在收费上实行“差别对待”的做法,并退还其近两年收取的 “月租费”。

  该媒体记者 10月 26日获悉,该案在法院的支持下已获得和解:在该通讯运营商同意周泽携号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通讯服务用户,并以“奖励”名义支付周泽 1000元补偿后,周泽撤诉。

  这也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内垄断企业被诉垄断的案件中,原告获取补偿的首例反垄断案件。

  周泽称,该通讯运营商在国内通信服务市场占有较高的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方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身为用户的他收取每月50元左右的“月租费”。由此,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看点

  1.周泽是首个因反垄断诉讼获得通讯运营商补偿的人,其他有此类情况的用户能否申请享受“同等待遇”?

  2.“月租费”制度能否因此获得修改?律师说法

  其他用户 不能因此“沾光”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也曾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即2008年8月1日向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另外一家通讯运营商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所以,一直以来,他对反垄断的案件十分关注。

  针对记者提出的疑问李方平解答说,所谓和解,是指当事人约定相互让步,以期终止争执或排除法律关系不明确状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周泽以消费者的身份对该通讯运营商提起了反垄断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向手机用户每月收取“月租费”。

  而该公司同意周泽携号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通讯服务用户,并补偿其1000元。

  这样的结果是周泽本人和该公司这两个特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体现,对其他人没有影响和溯及力。

  所以说,其他的手机用户想要享受和周泽一样的待遇,仍需提起诉讼。但是诉讼的结果也不一定和该案一样。

  月租费制度是否变 与该案结果无关

  该通讯运营商答应支付给周泽补偿金,这个结果能否导致“月租费”制度获得修改?

  李方平律师说,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上来说,该案发生之后,该公司应当就相应的政策和收费制度作出调整。但是这不是一个强制措施,应是该公司内部的一项主动的调整。

  所以说,虽然该公司答应补偿周泽,但是这一结果并不必然导致对“月租费”收费制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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