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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征集周建明操纵市场民事诉讼代理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日前征集周建明操纵市场案受损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代理,又一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提上日程。

  不存在法律障碍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周建明操纵市场发生日期买入相应股票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周建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利息,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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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武峰律师认为,对操纵市场行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目前在立案阶段已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本案中,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事实可以发现,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10点41分至11点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的股票买单,导致股价因周建明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冲向虚高,人为造成了该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而周建明借机拉高卖出,非法获利。在此期间对该股票发生交易而遭受实际损失的投资人,即可向周建明主张权利。

  为制定司法解释提供司法实践

  张洪明指出,此案的征集代理也是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提供司法实践,打击证券市场中屡禁不绝的操纵市场违法犯罪现象。

  此前,多位律师表示将代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汪建中操纵市场案受损失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武峰认为,在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具体审理中如损失计算、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等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审理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在满足前置程序的条件下,法院应该对投资者提起的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立案审理,为最高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创造判例基础;同时最高法院也应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锋教授主持和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建议,在操纵市场的损失认定中,投资者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售证券数量计算;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操纵行为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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