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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实施有“三大难”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2008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正式施行。对于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三难”问题,新律师法专门列出了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律师在欢欣鼓舞之余,也有隐忧。“新律师法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旧‘三难’,但在施行时,可能又将遭遇新‘三难’。”有20多年刑事诉讼经验的张新强律师对记者说。

  第一难:

  有些部门对律师“防”字当先

  新律师法对于律师的定位,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加上了一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不过,不少律师却担心,他们这一“铁肩担道义”的作用,将得不到执法机关的认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总是被置于公安机关以及公诉机关的对立面。”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的胡福传律师说,由于没有意识到律师在维护法制方面的作用,一些执法机关对于律师的要求常常以种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

  “有些执法机关总认为律师的介入会妨碍他们正常审讯,对律师‘防’字当先,即使安排了律师会见,也会派工作人员干预律师对案件的了解,不准问这个、不准问那个,同时限制会见的时间。”张新强说。

  第二难:

  与相关法律衔接存在难度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如同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让很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业务望而却步。律师法则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以及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只要有刑法306条的存在,律师打刑事官司还是如履薄冰。因为只要辩方的证人、证据与控方有出入,最简单的判断就是,必然有一方在造假,而代表国家检控机关的控方一般不会造假,由此就可以推定是辩方有诈,辩护律师就要承担责任。”张新强说,每年,刑事辩护律师因为伪证罪被捕的不在少数。

  对于法律之间的冲突,胡福传建议,赋予律师的权利应该写入约束公、检、法的法律法规中去,从而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

  第三难:

  新律师法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完全依附于公、检、法。”胡福传说。

  律师王波则认为,律师法修订草案虽然保证了律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救济途径。以调查取证为例,倘若有关单位不配合,律师既没有强制取证权,也没有处罚权,而取证不到,就将面临败诉。

  “有一次我到医院想查看当事人的病历纪录,虽然证件都带齐了,可医院各部门却一再‘踢皮球’,最后还是没看到。”

  张新强说,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这还是要征得法院、检察院的同意。”

  张新强感到,新“三难”不破,旧“三难”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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