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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律援助困难标准降低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近日,由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并公布。这意味着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通过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援覆盖面将扩大

  据了解,公民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是获得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只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才可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省政府目前还没有制定广东省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目前,广州市现行的法律援助困难标准制定于2002年7月,标准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该标准实行至今已有4年。在这4年中,广州市的经济发展有了长足的发展,因此,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予适当调整。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就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并公布。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65元,花都区、增城市为330元,从化市315元,这意味着法援的“门槛”降低了,其覆盖面也将扩大很多,将会有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通过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类人无需交经济困难证明

  记者发现,《实施办法》在援助方面还有更多的便民性措施,让一些特殊的人群可以有一条属于他们的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该《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人员;(二)因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获得司法救助的人员;(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待遇的农民工;(四)义务兵;(五)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员;(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人员等六类人员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11月9日为法援宣传日

  据了解,1995年11月9日是我国首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更名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成立的日期。因此,该《实施办法》还规定:每年的11月9日为本市法律援助宣传日。将这一天作为广州市的法律援助宣传日,集中开展有关宣传活动,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的宣传效果。

  现行法援困难标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

  调整后: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广州市属各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65元,调整后法援困难标准为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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