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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那些行为
www.110.com 2010-07-21 15:06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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