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那些行为
www.110.com 2010-07-21 15:06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上一篇:关于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限制
- 下一篇:双方委托禁止的规定
相关文章
- ·律师法: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那些行为
- ·公证员不得有那些行为
- ·公证机构不得有那些行为
- ·有那些情形,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那些文件
-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限制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 律师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
- ·律师法:律师在执业活动的人身权利
-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 ·经营者不得从事哪些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 ·律师称新刑法向泄漏个人信息行为敲响警钟
- ·济源市刑事辩护律师开展义务宣传活动
- ·著名律师谈如何防范执业风险
-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宣传日”活动举行
- ·企业规定员工辞职1年内不得干同行业,律师称条
-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什么行为
- ·陕西三千律师投保执业责任险 参保率达到98.6%
最新文章
- · 双方委托禁止的规定
- · 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
- · 怎样理解律师的人身权
- · 关于调查权
- · 关于律师的诉讼权利问题
- · 律师拒绝委托和委托拒绝的规定
- · 律师的刑事辩护
- · 关于律师的诉讼代理问题
- · 法律顾问有什么职责
- · 律师可以从事那些业务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