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法 > 律师法律责任 >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www.110.com 2010-07-21 15:02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信誉,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1.非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2.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

3.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注册执业律师非职业行为或故意行为;

5.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

6.国家法律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7.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8.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

9.非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10.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离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11.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的委托业务;

12.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责任事故;

 

  责任限额

  第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累计赔偿限额在100万元 — 350万元范围内,具体数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另行约定。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被保险人的聘用合同及有关文件;

3.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4.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

5.法院判决书。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索赔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过程中,凡以法院调解或仲裁方式结案的,赔偿方案需事先经本公司同意,否则不予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全部在册注册执业律师的名单,并对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填写。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数量、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期间,应持有效执业证。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应当遵守执业纪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可以对本保险承保的法律事务进行核查,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条款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中“注册执业律师”是指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律师。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