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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实现程序公正方面的作用
www.110.com 2010-07-21 15:02

  从程序上公正来看,裁判的正确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得以保障现代程序法所贯彻的诉讼地位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充分对话、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都要通过律师的中介活动传递到当事人,或需要律师的参与。公正的程序是有助于发现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这是不能缺乏律师制度的。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没有律师制度,因此程序制度极不发达且不合理。尤其是在刑事案审判中,因历代封建专统治者提倡和容忍使用酷刑来榨取口供,以至经常发生屈打成招、含冤致死、乱攀乱供现象。诉讼完全采用纠问式方式。这也极易导致裁判官的恣意妄为。尽管历代统治者希望通过制定完备的成文法,或者以例补法及通过建立惩治贪官及不负责任等措施来实现裁判公正,但因为没有公正的诉讼程序制度,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此种裁判结果很难保证公正性,而造成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律师制度的结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诉讼程序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审判方式的改革,都在为建立公正诉讼程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然而各种程序,如庭审方式的对抗制、强调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当庭质证、注重辩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审判公开等都离不开律师的参入,换言之,在设计这些制度,就必须要考虑到律师的作用,如果律师不能参与诉讼活动或者不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很难设想这些程序的适用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即使能够适用,它也会与立法者的初衷大相经庭。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中需要引入对抗制,而采用对抗制的前提是具有一套完备的律师制度和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能够在诉讼中发挥重要重要。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则在我国现阶段当事人的水平仍然十分底下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实现诉讼的程序公正,也不可能实现对抗制……所以,我认为现代诉讼程序制度是与律师制度绝对不可以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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