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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律师伪证罪的后果
www.110.com 2010-07-21 15:02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律师伪证罪的实质在于限制被告人的人权,这个制度的最终受害者不是律师,而是千千万万个刑事被告人。基于此,我们就可以看到,律师伪证罪的立法动因不是对律师的不信任,而是立法者潜意识深处对被告人人权的漠视。笔者认为,目前学界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讨论有一个误区,那就是把1997年新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大量律师受到刑事追诉和刑事辩护率下降的原因归于此罪的设立,这种认识显然不够深入。1997年以前,每年也有不少律师受到刑事追究,虽然那里采用了另外的罪名 21 ,如包庇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机密罪、贪污罪、偷税罪,等等。1997年以来,律师受到刑事追诉的数量上升、刑事辩护率下降是事实,但其真正的原因在笔者看来却不是此罪的设立,而是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增多了,因而与控方的对立更为突出更为突出,冲突更为激烈,也就更有可能受到控方的打击以至于刑事追诉。从更深层次上讲,这是我们社会的特殊制度背景上的必然产物,即使新刑法没有规定律师伪证罪,律师今天受刑事追诉的可能性也不会减少,只是会以另外的形式出现罢了。

  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律师伪证罪存在的原因,事实上这种分析主要旨在揭示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目前处境持成因。从其成因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种结论:如果我们目前仍停留在律师伪证罪存废的讨论,而不分析律师处境的深层原因,并提出改进的路径,是没有多少价值的。因为,如果我们的立法者和社会公众不能树立尊重被告人人权的意识,律师的境遇就不会提高。而这种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社会观念的更新、农业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过渡,说到底也就是一个民主政治现代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很久的时间。历史学家唐德刚说:“社会转型”需时数百年 22 ,作为国家司法制度重要环节之一的律师制度,其进步也难以毕其功于一役,“律师伪证罪”的是是非非还将延续下去,只是不知未来会以什么出现,但历史终在进步之中,我们仍满怀希望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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