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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销流程
www.110.com 2010-07-21 15:09

  许可项目依据:

  1、《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2、《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 20日

  承办人:吕同芳、满宇峰(821房间、823房间,电话:62376505、62376713)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应当亲自到行政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2、合伙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依据同上);

  4、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依据同上);

  5、律师事务所人员以及财产处置情况报告;

  6、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注销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定人员。同时给予申请人《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受理。

  二、审定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注销的审定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注销的文书,通知律师事务所领取。同时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0日。

  许可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9号)

  许可总时限:30日

  承办人:吕同芳、满宇峰(821房间、823房间,电话:62376505、62376713)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应当亲自到行政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2、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依据同上);

  3、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依据同上);

  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依据同上);

  5、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依据同上);

  6、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7、原登记机关出具该所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所情况的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同时给予申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受理。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3、总所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依据同上);

  4、总所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依据同上);

  5、分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6、分所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7、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7条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受理人员。

  时限:7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7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8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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