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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设定律师执业资格与责任
www.110.com 2010-07-21 14:55

  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社员、山东省泰安市东方计算机学校校长王元成说,目前,我国基本上都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承担无限责任的话,律师一旦出现大的失误,就要把自己家里的房子、车子等家庭财产拿出来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式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并按照出资额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公司制的运作模式。按照新的公司法,现在也允许个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律师事务所也能够参照这种模式设立。

  王元成指出,律师法(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我个人认为这个“3年”要求得比较长,现在很多从司法机关退下来,或者常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他们有律师资格,他们想开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话,如果要求他们要有3年执业经历,是不是规定时间过于长了?另外,“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14条的规定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我认为这个“5年”时间太长。比如一个人取得了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之后取得执业资格,在没取得执业资格之前,这个人可能就立下志愿今后自己要创办律师事务所,如果要求他必须有5年执业经历。对这个人来说时间太长了。而且规定“5年”并不能证明他的水平高低。设立“5年”规定限制缺乏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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