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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特许制”可行吗? 律师资格能否不考而得
www.110.com 2010-07-21 14:55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可准予律师执业。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进行分组审议时,多数委员认为“特许律师制”有损社会公平,建议取消。委员们建议统一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以确保律师人才的选拔和社会公平。

  此举有“高级腐败”嫌疑

  “第8条”的荒谬之处,自不待言。首先它对那些千辛万苦才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成为律师的人是很不公平的;其次它混淆了法律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的区别;最后它还必将使律师队伍更加鱼龙混杂,使人们取巧、走捷径之心大盛,尤其“同等专业水平”更是弹性极大———我还认为我也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了呢!

  “第8条”最终会不会被正式写入《律师法》,还属未定之论,因为委员们正在“激辩”当中。

  但它能够堂而皇之地被写入“修订草案”,却让我们窥见了“草案”起草者中一些人的影子:谁将是“第8条”的最大受益者?是那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还是“第8条”的起草者———也正是这些“人员”们?

  现在大家都说要按游戏规则办事,因此通过制定或修改游戏规则来遂行腐败,应该算是一种最高境界的腐败了吧。

  这种腐败,高就高在没有任何常规的腐败动作,既不吃回扣,也不拿红包,更不接受请吃请喝、按摩等,但一旦得逞,则利益极大。

  律师资格要“济贫抑富”

  目前我国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这个数量从绝对总数上讲,已经名列世界前茅;而且,我国的律师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上海、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将近万人或在万人以上,大中城市的律师已经出现饱和的状况,而法学教授、研究员们也集中在大中城市,因此他们自动取得律师资格不是弥补人员不足的矛盾,而是加剧了律师的恶性竞争。

  尽管我国律师的总数多,但律师的地区分布却极不平衡。截至2004年,我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而农民和农民工没有足够的钱来获取正式律师服务,只能请没有执业资格证的“黑律师”或者农村略通法律知识的“赤脚律师”来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所以,与其给教授、研究员以特许的律师待遇,不如给为农民、农民工从事法律服务的“赤脚律师”松绑,让农村和城市底层的人们也能接受最低程度的法律服务。首先必须给“赤脚律师”

  正式的名份,让他们在官方登记备案,对他们进行相对较容易的考核;允许他们参与调解、收集证据、出庭应诉。到那时,如果教授们有兴趣从事法律公益事业,为农民、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但又没有律师资格,那么,欢迎加入“赤脚律师”行列来!

  “律师特许制”未尝不可

  特许“对现在通过司法考试拿到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来说,很不公平”。这个理由不成立。

  如果这也算是“不公平”,那么制度就都不能变革了:

  以前当法官不用通过司法考试而现在却是必须的,不公平;职称外语考试永远也不能取消了,因为这对参加过考试的人不公平……

  要说“实践经验”,刚刚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的人也没有。至于“面窄”,这也不是问题。熟悉哪方面的法律,代理哪方面的案子就是了———著名律师往往也都是侧重于某一领域。

  更重要的是,“资格”后面还有“市场”。

  律师行业已经市场化了,每一个获得律师资格的人都要经过市场的检验。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之前,一般都会进行调查了解,这种“选择”要比司法考试更能检验水平。如果没有一定的水准,教授们一般也不敢妄自申请律师资格;而且申请后,毕竟还有司法部门把关;即使经过了“特许”,也会受到市场无情的冷落乃至淘汰。

  现在,执业资格考试太多了,有些职业准入制度完全可以简化。律师特许制,未尝不可以。

  特许律师制:该让赢者通吃吗

  长期以来,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严重的“法人相轻”现象,“理论界”认为“实务界”缺乏必要的法学素养,只是机械的“法条主义者”;而“实务界”对“理论界”的批评指向的是“理论指导不了实践”。

  争议的存在一方面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断裂”;但另一方面,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专业分工的必然体现。对于这样的分工差异,法律所能做的是要保持中立,而不是以强力扶持任何一方。

  既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律师资格,那么是否意味着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律师可以直接申请教学职称?

  法治从来都不是“法学家之治”,而是“规则之治”,这意味着法律“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司法机关,由于法律职业的内部分工所带来的职业分化,是构建法治必要的“三足鼎立”,而不能让“理论界”一股独大。可当法律都为这种“媚雅”而推波助澜时,我们看到的是法治在法律面前的式微,因为法治首先要拒绝的就是“赢者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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