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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
www.110.com 2010-07-12 16:08

       全国人代会听取物权法草案说明;草案明确国有财产范围,防止归属不明致财产流失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物权法(草案)》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昨日,已经经过七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了草案说明。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具体行使国家。

  明确国有经营性财产范围

  王兆国表示,草案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

  草案还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王兆国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在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因此,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已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也是现行的管理体制。

  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五方面强化国有财产保护

  王兆国还表示,物权法草案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其中包括,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规定了“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国有财产监管问题,草案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不等于地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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