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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为登记过户使用受他人影响,买房人有权起诉
www.110.com 2010-07-12 16:17

  问:王某自建平房二间,并领取房屋产权证。王某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刘某,刘某支付了房款后即入住该房。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

  邻居史某擅自在过道上堆放杂物,妨碍了刘某及其家人的通行,刘某遂对史某说,要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史某却声称,刘某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其无权起诉要求排除妨碍。请问:刘某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史某排除妨害呢?难道没有产权证,刘某就真没办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吗?

  答: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本案中,刘某所购房屋因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刘某尚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即所有权人)。但是依照我国《通则》的规定,所有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割的,刘某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房款,实际居住后,刘某即取得了对该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刘某是合法的使用权人。因此,一旦史某制造障碍,妨碍其正常通行,妨碍其合法使用权的行使,刘某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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