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和刑法的角度对“丢失的项链一案进行分析,通过将法学理论和实际中的案件相结合的方法,更为系统的把握和理解有关遗失物和遗忘物的有关问题,从而更为详细的区别遗失物和遗忘物。
【关键词】遗失物;遗忘物;侵占罪;;拾得物
案例简介:王女士有一女儿,家里有一保姆小李。一日,王女士的女儿在玩耍时将其一条价值万元的金项链放入空的点心盒中。在小李收拾垃圾的时候,王女士将点心盒递给小李让其丢掉,同时小李在接手后还明确向王女士询问此点心盒是否要丢掉,王女士答是要丢掉。后在小李下楼丢垃圾的时候不小心将点心盒摔掉在地,看到了一条项链,便开心的收为己有。在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金项链丢失之后还曾询问过小李有没有见到她的项链,但小李失口否认,说没有见过。后来小李收为己有的项链被发现,王女士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通过对以上案例进行总体分析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即对本案中的项链和小李的行为的定性问题。首先分析本案中项链的属性问题,即其是属于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再次分析小李的行为,看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应当是什么罪名。下面从这两个焦点入手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从第一个焦点入手,对本案中项链的定性问题,即该项链是属于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从我国民法的角度来分析可知,在我国民法中一般并不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在我国民法界有对遗失物的界定为,“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但对于遗失物的概念,各国以及地区立法大多没有设置明文规定,根据现在理论界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可知,在我国民法学界,有关于遗失物有如下构成要件,即须为他人的物;须为动产;遗失人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己意;须非隐藏的物。所谓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为己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关于遗失物的拾得,规定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项,即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关于遗失物不论拾得人拾得该遗失物多长时间,都不能取得其所有权。凡遗失物已经为拾得人发现且实际占为己有,即构成拾得。实际占有为要件,虽然发现但是却不占有,也不是拾得,发现与占有,是构成拾得行为的两个要素,缺少一个都不能构成拾得。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项,文字过于简单,难于适用,还应该采用罗马法里关于拾得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遗失物的所有权。通过以上从民法角度来分析,联系本案中的焦点物品项链可知,该项链若是属于遗失物,则小李在楼梯处拾得遗失物后便有通知遗失人的义务,因为关于拾得人的义务,主要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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