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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哪些特征?
www.110.com 2010-07-12 14:13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如下特征:(1)追认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认行为对本人产生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须以行为人无为前提。无权代理在被追认前对被代理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代理权,就失去了“追认”的法律前提。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的权利,正是为了使这种无权的效力得以确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无权代理行为在被带列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前,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定状态,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若拒绝追认,成为确定的无权代理。(3)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意志,勿需征得无权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经追认,就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4)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例如,王某未经李某的委托授权,于2003年11月4日以李某的名义与张某签定了一份买卖电视的合同,李某于2003年11月10日知道后表示追认,承认这份合同有效。此案中,由于李某的追认这份电视购销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合同从2003年11月4日起就对李某和张某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20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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