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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解读表见代理之要件
www.110.com 2010-07-12 14:28

 在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中,是一种个性独特并且不易界定的类型。学界对此历来存有三个方面的争议:一是我国民事立法上有无创建表见代理制度; (1)二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否包括本人有过错;(2)三是表见代理三方当事人(即本人、代理人、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第49条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3)结束了学界前一方面的争议。但因其文字表述过于简略,致使学界后两方面尤其是第二方面的争议并未消除,论战的激烈程度亦未衰减,进而造成司法实务上的各行其是。本文尝试以述评当前表见代理认定中存在的观点分歧和认识误区为基本方法,重新解读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期推动表见代理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相关立法、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诸家观点的概述与评析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界素有要件多元论与要件一元论之分,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折衷要件说之争,并且各有欠缺。
  传统教科书多持要件多元论,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表面要件与特别要件之分。其表面要件有四项:一是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代理人的行为不违法;四是代理人的行为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4)其实,这四项都是委托代理(亦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约定代理,且属直接代理范畴)的共性表面要件。笔者认为,还应当增添两项无授权代理(习惯上简称为)的共性表面要件:一是代理人无本人的授权;二是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欲富有意义地探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假定一个前提:上述表面要件已经获得满足。理由是:学界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争议,集中于个性化的特别要件(尤其聚焦于应否将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列入特别要件),而非共 性化的表面要件。鉴于要件多元论归纳的特别要件明显累赘,缺乏条理性,(5)笔者不作具体述评。下文即针对关于表见代理特别要件的各种代表性观点,依次展开讨论。
  ㈠要件一元论、单一要件说之述评
  1、要件一元论、单一要件说之概述
  要件一元论,是对应要件多元论的称谓。该论认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 相信无权代理人有,是表见代理的唯一构成要件”,认定表见代理“必须 将被代理人于无权代理发生之主观心态排斥在外”。(6)综观要件一元论与要 件多元论的异同,即会发现两者虽形式有别,但本质一致。所谓要件一元论,不 过是要件多元论的抽象概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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