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代理人状告保险公司案件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中国保险业至今未能理顺的问题
 12月4日上午9点,原保险代理人刘慧玲、杨宝珍向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状告平安保险南昌分公司一案在南昌市劳动局开庭。记者12月4日电话采访申诉方代理人时了解到,保险公司与代理人关系问题成了此次庭审的焦点。
平安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曾在今年7月28日作出了《关于对刘慧玲、杨宝珍误导客户行为的处理决定》,以“在销售投连险过程中误导客户”的名义,对刘、杨作出了“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除名”的处理。但刘、杨认为,误导行为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且“处理决定”是在两人离开公司之后作出,因此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并赔偿曾经拖欠的工资。
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中国保险业至今未能明确理顺的问题,即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保险代理人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代理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理顺这层关系的最终后果是整个保险业的形象将受到影响,而被保险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劳动关系??
这并不是一个很难选择的问题。中国《保险法》在修改之前,即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是代理关系。但是据记者了解,即便在原《保险法》1996年颁布之后,仍有很多类似案件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部门。
刘、杨就是很典型的案例。两位的代理人在“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上陈述理由时表示,“不可置疑,(当事)双方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一种参加用人单位具体劳动过程而实现的既成事实的、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刘慧玲、杨宝珍在该公司从事个人寿险的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工作,她们的任免、考核、待遇、福利、工作规范及奖惩均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而且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接受公司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恶性循环
据了解,为了解决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劳动部曾多次和中国保监会沟通,但至今未能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几个问题由此产生———双方如果仅仅是代理关系,保险公司能否以类似约束员工的规定约束代理人?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人,税务部门应依法向代理人收取营业税,但目前很多代理人对此项税收存有异议,认为自己属于保险公司,不应交营业税。那么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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