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代理 > 代理权 >
浅议家事代理权适用中的表见代理问题
www.110.com 2010-07-12 13:45

  一、家事代理权介绍

  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代理权或者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推定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对配偶的家事代理权,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都作了规定。例如,瑞士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认识时,夫应承担责任。美国民法规定妻以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则承认妻有代理权。?简言而之,即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而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行为。这里的“家事”一词,即有“家庭事务”的意思。家事代理权是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实质上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但其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家事代理权发生的代理效果无须被代理人追认。

  家事代理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而逐渐确立起来的。其最早出现在古代罗马法的规定中。在古罗马,妇女婚后在家的地位是家子,不具有完全,须受丈夫支配,也不拥有财产,其财产归丈夫所有。已婚妇女没有缔结契约自己承担债务的能力。丈夫是婚姻共同体的首长,掌管着家庭财产,代表家庭对外为民事行为。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事必躬亲的制度逐渐不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为了日常生活的便利,丈夫给予担任家政的妻子处理日常事务的权限,妻子逐渐取得了丈夫的授权,能够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丈夫承担。这即是家事代理权的原始形态。到了现代社会,社会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男女同权运动得到广泛认同,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的主张逐渐得到认可并且在立法上得到承认。

  二、家事代理权的特征

  家事代理权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

  1、行使代理权的配偶一方须以家庭名义或配偶名义对外发生法律行为。在家庭事务当中,通常配偶一方以家庭名义或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另一方对此则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客观要件,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安全。

  2、行使代理权的配偶一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使代理权时,由于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基本要件,不构成家事代理权,对于夫妻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若相对人是故意为之,相对人则应承担过错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