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侵权责任,也叫做无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简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和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
我国《通则》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的特点是:
(1)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的基本特征是为他人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此与为物件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相区别。
(2)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责任基于过错而产生,以此与无过错责任相区别。就行为人而言,因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不能或不能完全判断行为的后果,因而无法或者不能判断其主观状态是否有过失。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的过错,表现在法定代理人的身上,他的主观过错,就是这种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
(3)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的承担,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有无自己的财产的制约。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首先,应当从其自己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补偿性的连带责任。至于行为人的财产,可以是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财产。其次,行为人没有财产的,由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应适用两个归责原则,一是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公平责任原则。其中,前者是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是补充的归责原则。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如果确定监督人确已尽监督责任,即法定代理人无过错,对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即从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中,推定法定代理人有疏于监督的过失。法定代理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可以举证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责任调整,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归属,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适当减轻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构成,学者论述颇不一致。笔者认为,既然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那么,其责任构成,则必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4个要件。在这4个要件中,损害事实的要件并没有特别之处;在其他三个要件上,均具有值得研究的特点:
一、违法行为要件的特点。
如前所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因而在违法行为要件上的最主要特点,是行为人与责任人相脱离,是责任人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最首要的,违法行为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自属之。我国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不包括聋哑人、心神丧失之人和醉酒人,因而不应将他们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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