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代理无单放货、国内发货人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的事件屡见不鲜。日前,某货运公司就经历了这样一桩时间。该货运公司的协议代理单位——某境外代理指定一票上海至德国的海空联运出口上海口岸的操作业务,目的港放货代理由该境外代理指定,与货运公司无任何代理协议。当货运公司要求境外代理出具全程运单时遭到拒绝,该货运公司就出具了正本全程运单的情况下,即放货给了收货人。该票运输业务项下的贸易结算方式是 付款,发货人没能收到货物余款,于是发货人持正本货代全程运单以无单放货为由向货运公司提起索赔,经过与境外代理合目的港代理交涉,两家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货运公司的处境相当被动。
此次事件,给货代企业敲响了警钟,在上述情况下,要不要出具货代运单?在什么条件下出具货代提单?如何有条件地控制使用货代运单?
本案中,目的港代理由境外代理指定,货运公司同目的港代理没有直接,无法与其直接联系,所有的操作指令包括货运公司正本提单的出具与回收等重要问题都是通过境外代理转达,二境外代理是否转达、转达是否准确都无法保障;由于目的港代理与货运公司没有直接代理关系,没有任何合作的基础,货运公司对这样的目的港代理能否执行其操作指令没有任何制约和牵制,在这种情况下,货运公司基本上无法控制货物,也不可能保证货物的安全流转。本案中,目的港代理放货的对象没有错误,错就错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这样,不管发货人没能收回货款是不是无单放货方面的原因,他都有理由凭正本提单向货运公诉主张物权。
众所周知,提单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物权凭证,任何人只要合法地持有了提单,就等于持有了货物。即便是海空联运提单行业的惯例也是要收回正本运单后放货(美国除外)。况且提单又是可以流转的单证。收货人取得提单后还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便放货给运单商注明的收货人,也不排除持有已背书提单的第三方向承运人主张物权,因此不收回正本提单的风险是相当巨大的。
那么,遇到类似的情况作为货运代理的企业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目的港代理非货运公司直接代理的出口指定业务,货运代理公司难以控制货物流转的情况下,应遵循如下原则操作:
第一,必须由境外代理出具他们的分运单,因为境外代理和目的干代理有协议关系,目的港代理根据协议要求规范行事,对境外代理负责,一旦发生目的港代理无单放货,也要由出具全程运单的境外代理承担责任,货运代理公司则以“代理人”的身份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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