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存在着众多的所有者(股东),通过选举将所有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形成所有权代理。董事会通过契约将经营权交由经理人员,形成经营权代理。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或其代理者——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委托——,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能作出违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一一代理问题”。产生代理问题的原因:一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对于所有者而言,其动机在于获取较大的资产收益,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股东的行为目标。而对代理人而言,其行为动机是多元的,除了获取个人经济收入动机外,还包括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动机、扩大调动资源极力的动机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的动机。代理人行为动机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行为目标多元化,他不仅有经济收入目标,还有名誉、地位、权势等目标。经济收入目标与企业盈利直接相关,从长远看存在着共同点,但短期内可能发生矛盾,合同期较短的经理人员更有可能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追求任期内的个人经济利益。其他个人目标的实现,均难以保证企业的长远利益。正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的不一致,因此,代理人完全可能用其个人目标代替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损害所有者利益。二是由于信息非对称性引起的。股东所掌握的经营信息远劣于经营者,因而委托人想完全监督代理人是不可能的,委托人难以准确判断代理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增进股东的利益。代理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息非对称性采取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损害所有者利益。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全民财产的庞大性、复杂性和分散性,决定其最高的控制经营机构必然会进一步寻找下一级代理人,代理人最终进入企业董事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形成企业所有权代理。同时,所有权代理也作为委托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下,委托代理人具体经营管理企业,形成经营权代理。
我国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治理结构设计不合理,委托——代理问题更严重。
1.层代理关系与较高的代理费用。与个人股东为主组成的公司制相比,国有公司制度下委托关系表现为间接性、多层性、复杂性且协调关系繁琐。国家做为最终所有者,不可能对众多的国有企业直接行使监督权,只有借助多层代理关系间接加以管理。由于国有产权代表与各级产权代理间存在着权利和行为的界定问题,这使得协调产权所有者与代理者目标不一致的代理费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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