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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
www.110.com 2010-07-12 15:40

  在企业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联营各方在联营合同中的约定了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无效。柑橘最高人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邮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条款。由于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同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带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西啊,联营企业如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企业、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想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以出自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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