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企业因歇业、被撤消、被关闭以及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事由解散时,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否依然存续,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因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解散企业法人民商事案件中掌握不尽一致。多年来,上述问题一直困扰着民商事审判实践,是司法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审判实践,阐述了作者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基本观点,提出企业法人解散后,只要未经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为清算目的成立的清算组织性质上为清算阶段企业法人的法人机关,由其代表企业法人进行清算活动。对解散企业法人的债务,原则上由该解散企业根据法人制度理论独立。具有股东性质的企业投资者、开办者在其开办企业解散未依法清算时,负有对该解散企业清算的责任。只有在企业的投资者、开办者或其他的第三人存在投资不足、侵权或者对公承诺承担解散企业债务等事由时,才能追及到上述第三人对解散企业法人债务的民事责任。
一、法人解散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
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应当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对解散企业法人组成清算组织正在进行清算,或者应当清算而未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是否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否依然存续,以及该企业法人与以清算为目的成立的清算组织之间究竟是什麽关系等问题,是审理以解散企业法人为债务人的民商事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首先要解决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也就是说要解决债务的相对性问题。下面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企业法人解散与企业法人终止的关系问题,亦即企业法人解散后在清算阶段或者应清算而未清算阶段的法律属性问题。
企业法人的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企业法人终止程序的一个环节,是确定企业法人将要终止,这种确定虽然不会立即导致企业法人的消灭,但它必将导致企业法人的消灭①。企业法人的解散分主动解散(亦称自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亦称强制解散)两种。主动解散包括企业法人歇业(自动歇业和视同歇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及股东经变动不足法定最低人数。被动解散是依国家公权利,使企业法人独立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②,包括因企业法人(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关闭(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又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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