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
已经与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订了合同,如何处理?
A、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合同对方没有合同主体资格,而你又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就只能通过要求对方的上级法人追认来维持合同有效。如果上级法人对合同进行追认(比如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上级法人的公章),那么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订合同的行为就被视为是代理其上级法人,合同的对方就从无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转化为有主体资格的上级法人,合同的效力也就得以维持。
B、上述的补救措施需要对方上级法人的追认,也就是要对方积极配合才可以成功,遗憾的是,对方往往不会配合,甚至可能以此为借口主动要求合同无效,以便不再履行合同,这样,剩余的途径就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尽量挽回损失了。一旦发现对方的上级法人不予追认,我们就应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该上级法人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有关法律依据见最高人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如果是保证合同这种即使有营业执照也无效的特殊情况,那么就以分支机构和其上级法人为共同被告。
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审查合同对手的主体资格,确定他是否有签约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法律规定和无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力。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合同对手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上海OO公司厦门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如OO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这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
A、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合同法没有对“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出了九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对方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他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商会企业最好提高警惕(当然,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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