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登记:
(一)企业直接冠“甘肃”、“甘肃省”行政区划名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省属有关部门兴办的企业或投资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在省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或投资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在本省同行业中起骨干作用,注册资本(金)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有其他特殊理由的企业。
6、 在省局登记注册其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申请使用“甘肃”、“甘肃省”字样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直接向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
(三)申请使用“甘肃”、“甘肃省”字样的企业名称,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
先标准申请书。
②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号。
③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供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证件。
②组建单位委托书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以及名称中不冠行政
区划的企业名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一)开业登记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
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
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以
下简称非公司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与章程。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③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最低不少于三万
元人民币)。
④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二)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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