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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火锅研究所与重庆火锅协会纠纷一案
www.110.com 2010-07-12 15:34

原告重庆火锅研究所(以下简称火锅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尖山堡22号。

  法定代表人聂赣如,该研究所所长。

  人何世模,该研究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庭军,该所员工。

  被告重庆火锅协会(以下简称火锅协会),住所地江北区建新北路78号小天鹅宾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何永智,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火锅研究所与被告火锅协会名誉侵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聂赣如、委托代理人何世模、刘庭军,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永智、委托代理人蔡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火锅研究所诉称,根据2004年3月9日《重庆晚报》31-C7版和《重庆晨报》16-B4版报道,被告开展了放心火锅底料的评选活动,公布了49家生产火锅底料的合格企业及50种放心火锅品牌。在公布的名单中三五、三九、胖子、红九九和火锅研究所三耳牌等知名品牌被排斥在外。评比活动经媒体公布后,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商家和消费者误认为没有评比上的就是不合格企业生产的不放心火锅底料;竞争对手还将媒体公布的“放心底料,合格企业”报道复印寄到全国有“三耳”产品的销售点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活动,致使全国各地“三耳”100多个营销网点半瘫痪,销量下降,使“三耳”品牌火锅底料名誉受到损害,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该评比活动违反了厅字[1996]10号文件精神,是“乱排序、乱评比、乱收费”。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和间接损失200万元[①8000亩辣椒基地的损失60万元(3000多农户受损,每户补助一个季度的损失200元,200元/户×3000户=60万元)、②修复三耳品牌需要100万元、③一年的利润损失40万元(一年的营业额400万元,按10%计算利润为40万元)];2、判令被告在相关媒体公开给原告承诺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被告火锅协会辩称,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是火锅协会行业自律评比活动,主要是协会的会员单位参加,在报上邀请了其他火锅底料生产企业参加。协会是主办单位,市卫生监督所参与了这次活动,主要是对火锅底料进行检验。市领导、有关部门、媒体支持了这次活动。原告未参加这次评比活动,不在评比范围内我们也没有说三耳火锅是不合格产品。重报、晚报是新闻报道,由我们提供线索,报道文章是他们写的。我们没有侵三耳火锅底料的,没有侵权事实和结果发生,我们不应,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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