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办学校的财产权问题是民办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对自己的法定财产享有并使用的一切法定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条件的处分权以及资产收益分配权。《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规定了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这一问题在原则上寻找到了法律的支撑点,但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概念首次提出,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用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本文就是基于这一现实背景,提出了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意义。指出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在形成过程中,核心问题是民办学校资产的归属和收益问题,这是民办学校存在的前提;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在运作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是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管理制度,这是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基础。并根据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法人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G52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4-11-21
作者简介:徐波峰(1967- ),男,陕西武功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学基本原理。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问题是民办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是调整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在形成和运作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形成过程中,民办学校资产的归属和收益问题是民办学校存在的前提;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基础。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就是要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民办学校的资产运作管理体系,既调动各方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又促使民办学校健康,规范的发展。
一、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内涵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所调整的对象是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它是指法律赋予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条件处分的权利。所谓占有权,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条件下,投资者不能任意抽回他的资本,他的投资只能与民办学校一起共存亡。这样,民办学校对资产的使用才有稳固的基础。但这并不排斥所有者在民办学校章程规定下转让,这种转让并不影响民办学校对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所以,民办学校对资产的占有权具有相对永久性的特点;使用权是由占有权派生出来的,也是占有权的实际内容。所有者对资产的保值,只能通过修改和制定章程,改选经营管理者,对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通过董事会)和对办学过程监督(通过监事会)来实现和约束,而对日常的招生教学过程无权干预。民办学校对学校资产的使用权是资产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包括所有人、财、物的支配权;民办学校对资产有限制的处分权表现为当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扣除投资人的投资和收益后,剩余部分只能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民办学校的财产收益权,具体表现为民办学校资产的增值。民办学校可直接从办学节余中依法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参照企业比例为10%),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公积金作为办学积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所表现出来的四项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表现了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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