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是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细分到一家一户,将利益与责任捆绑在相应的土地上落实到具体农户, 由农户承包。它使农户对生产具有了较大的自主性和可控性,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上劳作的结果可期待, 也愿意承担后果。这一体制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无疑是比较适合当时的国情和农村实际的, 客观上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小农经济的复苏,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自中国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在促进土地流转、适应规模化生产、分流富余劳动力方面,其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对推动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日渐乏力。因此,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得从土地流转入手,一些相关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1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包含的几个问题
1.1 “承包”和“流转”的含义问题
尽管“ 承包”和“ 流转”从形式上看都涉及土地经营权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变动,但即便在2002 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这两者的含义、目的和功能也是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将“ 承包”归入为“ 流转”的一种具体形式。
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可以看出,“ 承包”专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 通常以该集体组织成员为承包方,双方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理,根据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方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发包给承包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其核心是一个“ 包”字,包土地,包分配,“ 包干到户”。其特点是责任明确,利益直接,分配方法简便即“ 交够国家的,留足自己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其功效是将同等质农地分小分细,发包到户。它是适应小农经济,小规模生产的一种具体模式。
“ 流转”是指根据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将家庭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行为。其功效在客观上有利于土地的合理集中经营。
健全、完善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包括完备的承包机制和流转机制, 其中承包机制是农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 流转机制是提高农地产权效率的有效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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