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起草人解读侵权责任法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研究会副会长,《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昨日专访该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昨晚,该部法律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在四川大学举办《侵权责任法》讲座,围绕《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本报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A:“艳照门事件”是灾难性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从“陈冠希事件”到“兽兽门”,这两年网络“艳照门”事件频频发生,当事人应该如何利用《侵权责任法》保护自己?

  杨立新:“艳照门事件”侵权行为多,受害人多,网络传播速度快,是灾难性侵权事件。从《侵权责任法》来说,、和是受到了保护的。但同时应该注意,隐私权受保护是一回事,个人的私生活是否超过了公众认可的道德底线,是另一回事。超出了社会道德底线的私生活,法律不予干预,但舆论是可以谴责的。

  B:“同命不同价”有新解决办法

  《侵权责任法》第16条、17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记者:《侵权责任法》能够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吗?

  杨立新:“同命不同价”问题并不能如大家所关注的那样得到彻底解决,比如17条中的规定可以看出,获得“同命同价”待遇是有条件的。

  记者:那有什么方式能够“破解”这一难题吗?

  杨立新:“同命不同价”是歧视农民的表现,是《侵权责任法》一直反对的。为了找到解决的方式,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提出了“中间线”规则,就是针对死亡赔偿金数额问题,按照当年全国职工平均年工资乘以15倍,得出的数额作为“中间线”,然后,在这个“中间线”数额上,根据死者年龄、收入情况上下浮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这个规则能够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原则。比如80岁老者的赔偿,根据中间线适当下浮,对几岁的小孩适当提高,这种方式就很合理,这样就不会触及“同命不同价”这个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