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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个“女友”惹个祸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春节回家,没有女友怎么办?租一个。这成了时下一些大龄未婚青年的时髦做法。但今年春节刚过,重庆的一个年轻人因为“租女友”过年碰上一件尴尬事。

  背景新闻

  老家四川巴中的王军今年30岁,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结婚打算,但父母早已下了“催婚令”。为了让父母高兴,春节前一周,他在网上发帖,想租个女友回家过年,承诺每天租金300元。

  经过网上聊天了解,王军最后选定了自称24岁、在某广告公司就职的陈琳琳(化名)。两人签了一份协议,王军保证不做陈琳琳不愿意的事,如果牵手、拥抱超过10次,均得另外支付100元。

  大年三十,两人来到王军老家。在家里待了两天,两人都觉得很聊得来,还开玩笑说干脆假戏真做。第三天,父母让王军带陈琳琳去看望舅舅。当晚,王军喝得有点多,在舅舅家留宿。舅舅将两人安排到同一个房间,结果,两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第四天,两人回到重庆。结算时,陈琳琳要王军多付1000元,因为两人发生了关系,“牵手都要给钱,发生了关系当然更应该给钱。”王军傻了眼,因为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发生关系后的处理方法,而且发生关系也是经对方同意的。这1000元自己应该付吗?如果付了,不就成了性交易吗?

  两人为此产生的纠纷至今还没解决。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网友的讨论。

  吴明栓仵国强整理

  说法一“租女友”合同是否合法有争议

  文鹏(邓州市人院法官):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关于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实践中,合同往往是产生债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只要签订了合同就会在平等主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很明显,这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通常以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为常有模式。

  时下,一些未婚青年为了逃避家人唠叨、照顾自己的面子或者出于安慰家人的目的,在春节回家时,用“租赁”或其他等价的形式租“女友”或“男友”回家过年。我认为,这种通过“租”的形式产生的所谓“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租女友”行为不在民事法律保护范围。《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可见,凡是涉及人身或身份关系的合同,通常是不受《合同法》第2条第一款约束的。“租女友”应属于涉及人身或身份关系的合同,而这种关系又不属于《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种人身关系的类型,继而也不受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调整。翻遍民事相关法律,没有可以使用到该类情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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