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3月25日讯 记者姚芃 针对浙江省工商局与丰田谈判的僵局及争议焦点问题,法律专家明确表示,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与浙江省人大的地方法规根本就不存在冲突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一脉相承的,丰田方面应认真学习中国的法律法规,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的。立法法未授权行政规章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所以没有对民事赔偿作出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省实际,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作为地方立法,既有权调整行政关系,也有权调整民事关系,有权细化民事权利。地方法规兼有民事法与社会法的性质,因此,对民事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召回管理规定是纵向的行政管理规章,浙江的地方法规是横向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浙江省人大的地方立法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与合同法关于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是并行不悖的。浙江省工商局据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理直气壮。
对于丰田方面不接受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经济赔偿的要求并表示即使赔也不宜公开,以免破坏整个汽车行业召回“惯例”的说法,我国著名律师邱宝昌指出,丰田在中国与在美国的召回方案不同,方式不同,没有什么“惯例”可言。根据目前的情况只有两个法则,一是国际规则,二是中国(包括地方立法)现有的法律框架。在这两个法则统一的前提下创造先例。另外,在中国现有的法规框架内,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不存在冲突。《召回规定》是针对消除产品缺陷作出的规定,至于由于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由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的。通俗地讲,行政规章《召回规定》“管”的是“线”,上述各法“管”的是“面”。要求丰田承担赔偿责任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对浙江省工商局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领全国之先挺身而出,刘俊海称其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杆性事件”。他说,集万家之私乃为天下之公,浙江省工商局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民事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探索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规则条件下的“中国式”维权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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