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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用刑法惩治欠薪行为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院在审理农民工非法讨薪案件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农民工予以从轻处罚,引起社会热议。在采访中,有不少法官向记者表示,农民工不具有与其他主体相同的地位,其自身又缺乏较强的维权能力,是欠薪产生的主要原因。作为弱势人群,农民工的特殊地位并未在法律上得到体现,欠薪更是缺乏专门的制度约束。

  “农民工讨薪并不是一个新话题,而且讨薪方式的非理性程度越来越高,离真正的、受法律保护的维权也越来越远,甚至由于讨薪方式的不当,使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违法者。一方面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这也揭示出农民工正当的维权途径不畅和维权成本高的现状。”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建议,在运用民法、劳动法及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遏制欠薪行为的情况下,应用刑法惩治欠薪行为。

  朱艺枝认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我国刑法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界定为侵犯财产罪。很明显,不良雇主故意欠薪符合侵犯财产罪的基本特征,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欠薪的实质,就是将本应属于农民工的劳动工资非法据为己有,它与抢劫、盗窃、诈骗、侵占、挪用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性质相同,本质上就是一种侵犯财产罪行为,只是手段不同而已。”朱艺枝分析认为,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欠薪行为导致农民工及其家属生活无着,导致暴力讨薪,甚至是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的发生,欠薪者将讨薪的高昂成本转嫁给了农民工和整个社会,将欠薪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和各种麻烦甩给了政府,一些欠薪行为完全具有了刑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朱艺枝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刑法,将欠薪罪列入到“侵犯财产罪”的罪名,明确欠薪有罪,严惩欠薪,加大故意欠薪者的欠薪成本,使其不想、不敢、也不能再欠薪,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实际上,现行刑法条款是可以打击欠薪行为的,但存在争议。”郑州大学法学院一位刑法学教授认为,部分恶意拖欠他人工资薪酬的行为,如果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这位教授举例说,如果行为人没有支付工资薪酬的意思,却虚假承诺事后支付工资,欺骗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力,事后也不支付工资,可以认定为骗取了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行为人虽有支付工资薪酬的意思,使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务,但在拖欠他人工资薪酬后,采取诈骗手段,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也可以认定为骗取了财产性利益,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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