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彭玮蔚 通讯员 戴睿 徐康丽)一份简单的判决,竟出现了《通则》条文中所没有的“第159条”。记者昨日从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获悉,通过多方调查,该院已依法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宁乡县检察院的意见,抗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宁乡县法院再审审理中。宁乡茶农童甫明被拖欠近4年的4740元茶叶款有望执行到位。
茶场拖欠茶款,茶农告上法庭
2009年8月6日上午,一名黑黑瘦瘦的男子走进宁乡检察院民行科办公室。男子掏出一大叠资料,摆在最上面的是一份民事监督申诉书。
男子名叫童甫明,是宁乡大屯营乡的一名茶农。2005年4月,童甫明陆续销售鲜茶叶给宁乡县大屯营乡天井茶场,天井茶场通过支付现金及成品茶的方式陆续支付了部分茶叶款。2005年12月15日,经年度对账结算,天井茶场尚欠童甫明茶叶款4740元,并由当时的茶场承包人之一杨迪光出具了欠条。随后童甫明多次催讨,因茶场承包人之间相互推诿而未果。童甫明于2006年6月15日以宁乡县三仙坳天井茶场、杨迪光为被告起诉至宁乡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4740元及诉讼费用。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由天井茶场立即支付货款4740元,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杨迪光的诉讼请求。
三年过去,判决未得到执行
三年多过去了,法院判决早已生效,但判决至今仍未得到执行。于是童甫明走上了艰辛的申诉之路。
接到童甫明的申诉书,检察官当即仔细查阅了他所呈交的材料发现,(2006)宁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执行。在进一步关注执行结果的过程中,该院检察官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不准确,即被告应是六合伙人,而不是天井茶场。同时,适用的法律出现了明显错误,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130条、159条。而《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民法通则》共156条,更没有“第159条”。于是宁乡县检察院依法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采纳了宁乡县检察院的意见,抗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宁乡县法院再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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