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纪晨宇)一辆中巴车被小区里三个调皮的孩子烧毁了,车主找谁赔偿?日前,桥西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案件,经调解,孩子的家长作为人承担了对车主的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省会一中巴车主张某起诉到法院,案件起因是这样的——2006年4月的一天下午,省会中学生小明(化名)与另外两名同学在自家居住的小区停车场边玩耍时,小明用铁丝将同住该小区的张某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中巴轿车窗户捅开,三人钻进车内“探险”,小明在翻找东西时使用了打火机照明,不慎将车子点燃,孩子们仓皇逃跑,中巴车最终被烧毁。
事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事发时小明等三人均不满14周岁,对实施的放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按民事纠纷处理,责成三人的监护人与车主协商赔偿事宜。
除小明一家外,另两名孩子的家长先后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于是,2009年11月,张某将小明及其监护人即小明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根据相应的责任份额,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小明的父母在法庭上承认对儿子教育和监管有一定过错,但提出张某的车辆实际已临近报废,且未能提供齐全的营运手续,对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有争议。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本着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调解协议,小明的父母向张某致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案件主审法官指出:《刑法》和《通则》关于未成年人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年龄有如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事发时,小明等三人虽然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不能免除未成年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总之,年龄因素并不是免除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
- 上一篇:人大民商法学科的两次腾飞
- 下一篇:先生之风 山高水长
相关文章
- ·中学生流行“网上结婚”虚拟爱情让家长忧心忡
- ·中学生流行“网上结婚”家长忧心忡忡
- ·中巴车撞伤“准妈妈” 胎死腹中赔偿11万元
- ·中学生在校自杀身亡 校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中学生炒股赔本 证券交易所应否赔偿
- ·百万中学生竞答商标知识
- ·迎面相撞 面包车“嵌入”中巴车内
- ·15岁中学生驾无牌摩托车撞死交警
- ·载满41名小学生中巴车失控撞墙 10人受伤
- ·杭州发生中巴车与货车相撞事故4人死亡
- ·浙江义乌发生中巴车与面包车相撞事故 致1死1伤
- ·郑州中巴车坠入40米下水库 已致7亡7伤
- ·中学生偷看母亲私藏黄碟 多次强奸幼女
- ·中学生寝室睡前听音乐被老师打耳光(图)<
- ·如何看待中学生热衷网上结婚
- ·未成年人违法是中学生违纪的延续
- ·未成年人违法是中学生违纪的延续
- ·中学生偷自家钱算犯罪吗?
- ·借钱给十五岁中学生造成损失谁负责
- ·失火大货承运中巴均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