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近156万元,结果只获得45万多元的赔偿;陕西女子麻旦旦被警方屈打成招诬为“嫖娼”并被关押,但麻旦旦却仅获得70多元的赔偿。
4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昨天,省高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法中的重要亮点。
本报邀请了省高院赔偿办负责人荆伟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的王红建逐一给予解答。
一、精神损害要赔偿
案例 湖北佘祥林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有期徒刑15年,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佘祥林申请赔偿近156万元,结果只获得45万多元的赔偿。
现法 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说。
曾经轰动全国的我省孙中界案也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孙中界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为证清白,断指自残,精神上受到了难以想象的痛苦,但却未能申请国家赔偿。
佘祥林获得45万余元赔偿是将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赔偿决定作出时上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得到的总额。
新法 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本次修改后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因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
虽然新法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肯定要比45万多元的赔偿要多。
赵作海案赔偿的65万元中,就考虑了赵作海被羁押期间,家庭遭遇变故,生活困难等,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款15万元。“这15万元实际上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荆伟说。
二、错误羁押要赔偿
案例 一起抢劫案件中,张某涉嫌抢劫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后起诉至法院被宣告无罪。
现法 目前实行的赔偿原则是“违法确认”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后果时,才给予补偿。
简单地说,当时检察机关批捕张某,符合规定,也有一定的证据。尽管后来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但是张某被逮捕羁押期间是无法申请赔偿的。
新法 体现的是“结果原则”。只要案件当事人最终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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